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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詩敏律師
相 對 人 國防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99年12月2日具狀聲請退還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千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於99年12月2日檢具本院99審字第18397號收據,具狀陳報本件已繳交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1496元,並聲請退還調解聲請費5千元云云。
二、經查,前項收據,係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國防大學起訴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6761萬6713元等事件,經本院分案99重訴字第278號審理中,並非繳納本件裁判費。
且本院截至本件於99年11月30日調解不成立,當庭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起訴裁判費之日前,均未請聲請人補繳起訴裁判費。
三、故本件依聲請人99年10月8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並聲請先行調解之主張,先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5千元,聲請人亦依限期繳納,並無溢徵或違誤,聲請人於99年12月2日具狀聲請退還本件調解聲請費5千元,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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