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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郭麗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9,366.66元(計算式:3201平方公尺乘每平方公尺4300元乘應有部分九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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