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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國泰人壽保險單「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第30條前段約定:「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而觀之本件保險金爭議之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地為臺北縣鶯歌鎮,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兩造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即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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