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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廖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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