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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俸永嘉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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