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厚旺
被 告 林富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10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因被告已遷移不明,原告應查報被告住居所並陳報本院或向本院申請公示送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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