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程緯
黃水鎮
被 告 吳臣晃
吳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臣晃、吳武彥應於繼承吳慎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臣晃、吳武彥於繼承吳慎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吳臣晃於繼承吳慎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新臺幣叁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編號│放貸金額│ 貸放日 │結欠本金│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 │
│ │(新臺幣)│(民國)│(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1 │46,602元│93.12.31│29,470元│ │ │
│ │ │ │ │95.12.01至96│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03.01止按週│期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 │年利率3.54%│%計算,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 │ │ │計算,另自96│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3.02起至清│。 │
│ 2 │46,602元│93.05.27│46,602元│償日止,按週│ │
│ │ │ │ │年利率4.57%│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