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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洧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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