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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黃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121 巷54弄6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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