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小,1397,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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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徐天賜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榮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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