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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3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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