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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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