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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桃園縣立建國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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