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小,514,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 月1 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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