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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553號
原 告 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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