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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 月2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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