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小,636,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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