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台北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