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小,879,2011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黃宥森原名:黃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起訴狀訴之聲明二「本金新臺幣49,258元自民國94年2 月27日起至94年5 月27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1.1%計算之手續費」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原告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原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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