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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采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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