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林春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據號碼欄中,關於「AC8957」記載,應更正為「AC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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