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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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