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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藍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29,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8,184 元,尚有163,823 元未經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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