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1344,2010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簡鳳珠
被 告 簡兆熙
周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23 號通知其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調解期日前補繳,該通知已於99年11月16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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