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許文達
被 告 徐忠義
徐忠慶
徐雲騰
徐江湖
徐合益
徐合興
呂徐錦雪
林徐芬芳
徐櫻雲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訴訟代理人 簡益川
被 告 徐籃松
訴訟代理人 徐藍翊
被 告 徐平川
徐宇楠
徐藍科
訴訟代理人 徐來燦
被 告 徐本堂
徐火煥
徐鉅陞
訴訟代理人 徐世陸
李瑞雯
李瑞龍
鄭詩釧
黃語瑄
簡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中釗
被 告 詹楊秀霞
詹龍雄
徐堅中
徐壹豐
徐靜鄉
徐春鄉
徐啟亮
徐明光
徐一雷
訴訟代理人 徐條陽
被 告 徐林月皓
訴訟代理人 徐藍增
被 告 徐藍弘
徐明鈺
徐玉容
徐嘉穗
鄭栩莛
楊金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5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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