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339,20110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朱沛君
被 上訴 人 林子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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