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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林燕吟
林燕姍
陳怡蒨
林澤君
陳林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日田、黃金城、陳金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一萬五千九百二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千四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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