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簡聲,215,2011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賴秀美
謝金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寰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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