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桃園縣立壽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利
訴訟代理人 莊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建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