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補,421,2010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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