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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憲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8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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