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9,桃補,437,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