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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孫學才
相 對 人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公司設址於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166 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100 年4 月25日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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