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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郭烱南
李雯華
被 告 黃秀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677號侵占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秀玲涉有侵占之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 年 度上易字第267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原定庭期取消,附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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