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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黃建倫
訴訟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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