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簡,159,2011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洪博源
原 告 康楊美月
康佩琳
康枝財
楊財明
康有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陳美惠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追加其他全體合夥人為原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原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按合夥關係設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各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美惠小吃店(即牛車碳烤新竹店)」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然「美惠小吃店(即牛車碳烤新竹店)」之合夥人除原告與被告外,尚有訴外人沈豔志、楊國憲等人,是本件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自有補正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l 加其他全體合夥人為原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原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