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補,100,2011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賈敏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和汽車商行、彭英祥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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