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補,38,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8號
原 告 許素華
上列原告與洪嘉宜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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