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相 對 人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360 號9 樓,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