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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永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前確定判決為新臺幣(下同)六萬二千八百零三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一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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