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簡,119,2011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被 告 郭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指定民國100 年5 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訴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通知被告將其債權讓與訴外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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