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彭保清
被 告 高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以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八六年蘆字第一五八二○號收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八六年蘆字第一五二八○號收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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