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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被 告 呂德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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