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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46號之1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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