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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卿
訴訟代理人 黃鵬達
被 告 張政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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