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邦華府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清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七千零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