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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93號
原 告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桃園縣龜山鄉○○○段坑底小段地號244-5 號、33-6號、244-8 號、244-7 號」等四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及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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