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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游陳銀
相 對 人 許義輝
許義耀
許日來
許凱程
許漢權
許漢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2,884 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483.11 公尺101 年土地公告現值15049 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40分之246 =3,812,88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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