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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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