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1,桃補,83,2012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83號


法定代理人 曹淑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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